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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会章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7/31 信息来源:

     

    河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河南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Henan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 AAH of HAUT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河南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各方面的交流;弘扬母校“明德,求是,拓新,笃行”之优良传统,凝聚力量,扩大影响,凝聚全会上下有生力量,促进母校及校友事业共同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复兴中华文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登记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二)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河南工业大学科研教学水平提高;

    (三)开发互惠互利的合作项目,为校友和学校之间提供畅通的合作渠道;

    (四)为校友服务;

    (五)搭建校友在线交流平台,开办校友会网站。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要自觉拥护《河南省河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二)本会采取自愿申请入团的形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河南省河南工业大学校友会会员:

    1、凡在河南工业大学及其前身(中央粮食干部学校、北京粮食专科学校、郑州粮食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和郑州机器制造学校、郑州机械专科学校、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2、河南工业大学名誉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的河南省内河南工业大学校友、符合第九条的个人,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认可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与本会开展的合作项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为母校发展提供支持;

    (五)会员个人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含网上)通知本会并由本会在网上或《校友通讯》杂志上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河南省河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 30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 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学校纪委、审计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工业大学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四十四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校友捐赠;

    (三)政府和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六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四十七  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四十八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九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用于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事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八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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